第二十八条
有效本市对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给予以下优待:
(一)献血达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免费游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景区;
(二)献血达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献血达四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两项优待外,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四)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除享受前三项优待外,给予指定项目免费体检。
捐献全血每二百毫升或者单采血小板每一个治疗单位,按无偿献血一次计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