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所需的电路、频率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和敷设线缆等,需要占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属场地、空间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