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范围内设置障碍和修建地面建筑物;(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从事挖洞、开沟、爆破、打桩、采石、挖沙、取土等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