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设施,不得转让、抵押或租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转让人民防空设施使用权的收益,纳入人民防空专项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