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设计审核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其竣工验收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