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实施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遗址保护、利用、安全等主体责任,研究解决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周原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