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影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活动举办单位进行监督。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或大型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或者活动举办情况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