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周原遗址出土文物及相关研究成果,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