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周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设施的;(三)进行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周原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