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攀登、踩踏,损毁周原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的;(三)擅自取土、修建坟地、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的;(四)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活动的。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