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攀登、踩踏,损毁周原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的;

(三)擅自取土、修建坟地、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的;

(四)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