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周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设施的;

(三)进行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周原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