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攀登、踩踏,损毁周原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的;
(三)擅自取土、修建坟地、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的;
(四)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