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对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房屋建设、产业发展等生产生活依法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