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级及遗址所在地的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履行对周原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