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级及遗址所在地的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履行对周原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