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