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对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保护与修缮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