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周原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