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周原遗址保护规划执行。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