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周原遗址的保护。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