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