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