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