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