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