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