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