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