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