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