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