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