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