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