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