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