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淦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