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淦河干流,是指淦河自发源地通山县黄沙铺镇兰田村至咸安区官埠桥镇雨坛垴村注入斧头湖的主河段;

(二)淦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淦河干流的河流;

(三)淦河重要支流,是指白泉河、柏墩河、黄水河、大屋肖河、杨下桥河、龙潭河、浮山河、横沟河、官埠河、滨湖港、桥头吕港等支流;

(四)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