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淦河流域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