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营运产生的残油、油泥和船舶垃圾等应当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船舶和港口接收船舶营运产生的残油、油泥、船舶垃圾等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