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未依法取得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