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四条有效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建设、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辆、船舶交由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