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船舶营运产生的残油、油泥和船舶垃圾等应当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船舶和港口接收船舶营运产生的残油、油泥、船舶垃圾等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