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