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