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