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因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