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