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