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