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调运环节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三)落实电动车维修、保养、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四)在电动车停放处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报修电话等信息;(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