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动车和电动车蓄电池集中充电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以及运营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同时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
(二)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有关安全要求;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检查巡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四)加强充电设施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电池符合安全要求,其中电池还应当符合电动车电池出厂核定电压要求。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