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使用电动车从事巡逻保洁等公共服务、物流外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三)教育、监督员工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