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八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建设智库网络、助力科技经济融合、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