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