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调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